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长拉菲达顷出席一项公开场合时指出,从2007年10月1日起该国将禁止进口海关税则号列HS39.15的塑料废料及碎片,此禁令的有效期为五年。 拉菲达顷部长声称,这是为了确保马来西亚不会成为外国倾弃或处理污染性废料的地方。另外,由于马来西亚身为“京都条约”签署国之一,因此有义务推行清洁发展机制(CDM)来履行上述条约,以保护该国环境免受污染。她呼吁马来西亚企业界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环境法令,广泛采用对环境友善的科技,以及禁止进口对环保有害的塑料废料。